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葡人入据和“租居”澳门

1999-1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邓开颂 我有话说

从15世纪初起,为了寻求黄金与香料,以及找寻传说中的居住在东方的基督教王约翰及其王国,葡萄牙人在国家政权的推动和支持下,开始了以探索东方航路为主要内容的海外扩张活动。明朝正德九年(1514年),葡萄牙人首次出现在中国南海之滨,欧维士(JorgeAlvares)乘船抵达广东东莞县的屯门(现在香港境内)进行香料贸易。

早期来华的葡萄牙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殖民掠夺,不可避免地与明朝政府发生了军事冲突。16世纪初,明朝军队先后在屯门之役、新会西草湾之役和双屿港之役打败葡萄牙人。这使他们认识到中国国力强大,不能轻易用武力征服,因而改用行贿等手段,以求在中国沿海取得立足之地。

“嘉靖三十二年,舶夷趋濠镜者,托言舟触风涛缝裂,水湿贡物,愿暂借地晾晒。海道副使汪柏行徇贿许之,时仅篷累数十间,后工商牟奸利者,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,若聚落然。自是诸澳俱废,濠镜独为舶薮矣。”(《广东通志》卷六九《外志·澳门》)

1572年,葡人通事贡萨尔维斯(PedroCrongalres)前来向海道副使送礼,谈及葡人又带500两来交纳地租。由于当时有其他官员在座,海道副使便说,这笔款是交国库的,从此开始了葡萄牙人公开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的历史。澳葡由原来无地租变为每年正式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500两,是澳门领土属于中国的明证。葡人从最初直到1848年一直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,正是对中国在澳门的主权的承认。地租银的形成和规范化,还说明广东官府在事实上已承认居澳葡人的“租居”地位。

在葡人“租居”澳门的270多年内,明清政府对其采取“建城设官而县治之”的方针,设置管理澳门的机构和官吏,制订有关法规,严加军事防范,派遣政府要员巡视,行使中国对澳门的主权。

明朝政府在澳门设有提调、备倭、巡缉等官员,这些官员统称“守澳官”。澳门的主要行政司法等职能,则由香山县知县主管。他对居澳中外居民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。雍正八年(1730年),两广总督郝玉麟等奏请设香山县丞一员,作为分防澳门县丞。乾隆九年(1744年),清政府将肇庆府同知改设为广州海防军民同知,通称澳门同知,移驻前山寨。至此,以澳门同知为最高实际负责官员,与香山知县及县丞互相协调,共同管理澳门事务,构成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管治澳门的体制。

在关税征收方面,康熙年间,清政府在澳门设立粤海关监督行台,作为粤海关监督巡视澳门驻扎之所。其后澳门作为海关属下的七处总口之一,下辖关闸、大码头、南湾和娘妈阁四小口,居于与省城大关总口同等重要的地位。

明清两代政府根据澳门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,制订了多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章程和条例,责成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遵守。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方面,中外居民之间的纠纷,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,亦由中国官吏依照中国法律审理裁决,并饬令澳葡当局遵照执行。

除依据法规对居澳葡人实行日常管理外,为防止澳门葡人哗变,明清政府还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。万历二年(公元1574年),明朝政府在扼守澳门与香山县咽喉的地方莲花茎建立关闸。关闸为中国传统的古城楼建筑,中间有一道大门,有中国官兵把守,规定时间开放,以便利彼此间交易。

数百年间明清多位封疆大吏巡阅澳门,传达了中央政府对在澳葡人的政策,并处理重大问题,显示了中国政府对澳门主权的拥有。1839年9月3日,钦差大臣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巡阅澳门,可以说是明清官员巡阅澳门的高潮。

对澳门的葡萄牙居留地,明清政府在行使中国的管治权的同时,默许葡人有一定的自治权利。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国法律、接受中国官吏管治的前提下,按照古希腊城邦、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以及葡属海外领地自治的传统,设立具有行政、司法、财政等职能的自治机构议事会,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理葡人的内部事务,实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,并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属印度政府核准这种自治权利。

(下期发表《阿玛勒的侵略扩张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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